【发现与居住地】
恒大前总裁夏海钧在债务危机发生后,长期未在公开场合出现,外界普遍认为其行踪不明。经过债权人及相关机构多方核查,其实际居住地逐渐被锁定。根据公共房产交易记录,夏海钧与家人目前居住在美国加州尔湾市一处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地址为62 Como。该房产于2011年购入,当时交易价格为120万美元,2013年完成转名手续后归属何女士名下。调查人员通过邻里访问、车辆出入记录以及公共设施使用记录比对,逐步确认夏海钧在该处长期居住的事实。他与妻子及子女曾多次被目击出入附近的体育俱乐部、商场和超市,形成一套稳定的生活轨迹。债权人依据这些信息,向法院提交证据,试图证明夏海钧并未如其对外所称身处加拿大,而是在美国保持固定生活安排。
【名下资产与交易时间线】 除了居住房产外,调查结果显示夏海钧家庭在美国持有多处房产和交通工具,总值超过三千万美元。其一为上述62 Como,当前市场估值约为320万美元;其二为58 Boulder View,购入时间为2022年,购入价600万美元,现估值约773万美元;其三为15 Rim Ridge,该房产于2023年购入,交易通过“新生活可撤销信托”完成,成交价1450万美元,现估值约1930万美元。除房产外,何女士名下还登记有三辆特斯拉和一辆梅赛德斯SUV。另有一项未公开规模的信托资产也被确认存在。综合估算,这些资产合计超过三千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一亿七千万元。由于部分交易时间节点与恒大债务危机爆发高度重合,债权人认为存在财产转移的动机,并将这些资产列入追偿清单。
展开剩余63%【法庭申报与证据差异】 在香港清盘程序中,夏海钧向法院提交过资产申报。他在文件中表示,自己长期居住在加拿大,并仅披露有限的加拿大资产,且声称没有价值超过五万港元的其他资产。该申报内容与实际调查结果形成强烈反差。债权人通过购房交易记录、车辆登记信息和金融交易流水,核实夏海钧家庭在美国拥有大量资产。公开文件显示,多处房产的购入资金与其在恒大任职期间收入和减持股份所得高度相关。调查还发现,他在美国住所的物业缴费、水电账单、车辆出入影像等均能证明其长期居住事实。法院因此认定存在刻意隐匿与资产转移的行为,并将这些证据纳入庭审材料。此举使案件出现重大转折,夏海钧提交的资产清单被视为不真实,成为其在法律层面上的一大风险。
【财富来源与套现行为】 夏海钧的财富积累主要来自其在恒大任职期间的高额薪酬与股票套现行为。资料显示,他在2007年入职时年薪为五百万元,随后逐年增加,到2017年其年薪已达二点七亿元。2020年,其薪酬与期权收益合计达到二十亿元人民币。与此同时,他通过抛售恒大系公司股票和债券实现大规模套现。公开披露的交易包括套现一亿一千六百万港元,以及出售价值一亿二千八百万美元的债券。这些资金部分被用于境外置产和家庭财富规划。中国证监会在2023年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参与虚假财报编制并处以一千五百万元罚款,但至今尚未缴纳。债权人认为这些套现资金与境外资产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因此在追偿过程中将其列为重点调查对象。
【香港法院与司法措施】 香港法院在处理恒大系列案件过程中,针对夏海钧及其家庭采取了一系列司法措施。法院已冻结其约六百亿港元范围内的全球资产,旨在防止资金进一步转移。在最新一轮程序中,法院还将其妻子何女士追加为第八被告,要求其在2025年9月17日出庭应诉。与此同时,法院发布临时禁制令,涉及金额约二千四百万美元,限制其在美国房产及相关资产的转移。证据显示,购房款项来源与夏海钧收入高度重合,且房产地址记录与其长期居住地一致。车辆出入影像、物业缴费信息等也被采纳为辅助证据。法院认为这些线索足以表明存在代持安排,从而合理化对何女士资产采取限制措施。案件由此进一步延伸至家庭成员,使跨境资产处置的复杂性显著增加。
【跨境追偿难点与利益相关方】 跨境追偿涉及法律体系差异和程序性障碍。夏海钧持有加拿大国籍,目前居住在美国,其资产以妻子名义或通过信托结构持有,这给清算人带来较大挑战。中美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司法协助需要逐项提出申请,流程复杂且耗时可能长达数年。即便香港法院已经作出冻结令,若要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执行,还需获得当地法院认可。信托和代持关系也需要通过证据链逐一穿透。债权人和烂尾楼业主高度关注案件进展,他们认为若能追回部分资产,将有助于弥补烂尾楼项目的资金缺口。部分分析指出,何女士是否按期出庭、美国法院是否配合冻结措施,将是观察案件走向的重要节点。整个追偿过程不仅关系到债权人权益,也影响恒大烂尾楼善后处理的速度与结果。
【争议性结论】 本案围绕的焦点在于资产真实归属与跨境追偿的可行性。支持追偿的一方强调,公开交易记录、房产过户信息、车辆登记以及日常生活痕迹均可证明夏海钧仍掌控这些资产,因此应纳入清算范围。反对的一方则主张,所有权登记在何女士或信托名下,应视为独立法律主体的财产权利,香港法院的冻结令是否具备跨境效力仍存疑。法律界观点出现分歧:一方认为应优先保障债权人利益,允许法院穿透代持和信托安排;另一方则强调跨境司法合作存在制度约束,不应因债权人压力而削弱既有财产权保护制度。最终如何处理,将考验香港法院与美国法院之间的司法协作机制,也可能成为未来跨境债务追偿案件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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